第三百一十九期:外国公民如何办理在华“良民证”
发布日期:2010-01-08

    林女士:我是花田中学的办公室主任,我校为提升外语的教学质量,三年前从外国聘请了一位洋教师(名叫帕克)到我校从事英语教学工作,现在帕克回国探亲,但负责签证出境的有关部门要求帕克必须出具在中国居住期间未受过刑事处分的公证书,否则不能为其办理出境的相关手续。请问,公证处可以受理这样的公证吗?如果可以受理需要向公证处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公证员:林女士所说是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俗称“良民证”,属于涉外民事公证中较常见的一种。由于申办涉外民事公证的当事人多数是准备出国的我国公民、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或旅居国外的华侨,因此帕克可以向公证处申办上述公证,但与中国公民申办该公证又有所不同。司法部公证司(90)司公字第55号《关于办理外国公民在华居住期间是否受过刑事制裁证明的通知》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凡在中国居住半年以上的外国公民,申办在中国居住期间未受刑事制裁证明的,应持其身份证明,以及在华居住的时间、地点,从事何种工作或在何学校学习等证明材料,向其中国最后居住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同时该通知的第一款又规定:“公证处受理后,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向其在华工作、学习过的单位或学校进行调查,由该单位或学校为申请人出具在该单位或学校工作、学习期间是否受过刑事制裁的证明,公证处据此为当事人办理在中国居住期间是否受过刑事制裁的公证书。”
    因此,如帕克在华期间确未受过刑事处分,可先到有关部门(如学校、派出所等)开具证明(内容显示其自三年前在花田中校从事英语教学工作至今,在中国居住期间未受过刑事处分),然后带上该证明及本人护照即可到花田中学所在地的公证处申办上述公证,而公证处经核实该证明的内容属实后也会在法定期间内为帕克出具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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